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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
信息来源:朝阳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7日

  在朝阳市人社部门获悉,近日,朝阳市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进行调整。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17〕224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朝阳市对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进行调整。此次待遇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后工伤人员月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2250元,比调整前增加120元;二级伤残2120元,比调整前增加110元;三级伤残2000元,比调整前增加105元;四级伤残1880元,比调整前增加100元。调整后工伤人员月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760元,比调整前增加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460元,比调整前增加7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215元,比调整前增加65元。调整后工亡人员月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配偶1030元,比调整前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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