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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对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信息来源:大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8日

  垃圾污染带来了巨大的环境压力,如何对其清理回收、无害化处理再综合利用,是一道环保课题。27日,从大连市城建局获悉,从2017年12月20日开始,大连市城市范围内所有的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要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对不执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相关部门及单位,视情节和危害成果,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通告》于2017年12月6日经市政府第十五届八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大政发〔2017〕66号文件印发,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通告中强制分类的范围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区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城区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也应按本通告执行,收运方式自行安排。通告所称的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国有企业,车站、民用航空场所、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海滨浴场、公园等。

  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强制分为四类,分别是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也可有针对性地增加细分类的类别。例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还可将可回收垃圾细分为纸类和瓶罐类等,有害垃圾可细分为灯管、过期药品、废电池等。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要结合各类垃圾的产生量和所在区域垃圾收集模式自行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于2018年1月20日前全部设置完成,按照各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定时分类投放。

  分类后的垃圾进行针对性收运。可回收垃圾可联系物资回收企业到现场回收或自行运送至物资回收企业,并做好出售品种和数量的记录;有害垃圾要按照所在区域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投放至就近投放点,或暂存于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由辖区内环卫部门组织定时上门收取;易腐垃圾与大连市特许经营收运企业签订收运协议,由该企业按规定定时上门收运,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供应生鲜产品的超市产生的易腐垃圾由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收运;其他垃圾投放至原有垃圾存放点(站),由辖区环卫部门组织进行收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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